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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可期愿向税收法定再迈一步wg5lszl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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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可期 愿向税收法定再迈一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近日透露,《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修订可能被列为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类立法项目,这意味着《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税收法制建设对一国的税收制度至关重要,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若无相应法律作为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亦无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是国际公认的税收体系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加入W TO以来,税收法制建设即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长期以来均存在大规模的税收授权立法,行*与立法界限模糊,无论在税收*策制定或征管环节,地方*府与税务部门均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不符合税收法定的精神,另一方面亦不利于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活动涌现,新的税收问题亦随之出现。虽然各地的税务机关亦曾自行对征管模式进行探索,但这些探索均有待法律支撑。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所言,纳税申报制度、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已影响到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工作,《税收征管法》已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1995年曾作个别条款修改以及2001年新增32个条款外,直至2008年才再次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曾把修改《税收征管法》列入一类立法规划,此前曾有参与修法讨论的专家表示《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已经结束,原计划今年提交。当前我国采取的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即 属地划片、分户到人、固定管户、各事统管 的管理办法,这虽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税收专管员有所区别,但同样有着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滋生寻租空间的问题 因为税管员与纳税人是固定对口的,企业缴税多少和是否 精心 维护与固定税管员之间的关系相关程度很高。虽然在1997年后,*府曾多次强调推行新征管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税管员对缴税多少仍有 话事权 。这就导致了征 过头税 的现象屡禁不止,尤其在经济不景气、财*收入减少而税收压力大增的时候,例如今年。中央从去年开始实行多项结构性减税*策,但今年的税收目标仍有近9.5万亿,当税收任务被层层摊分至个人,实行基层税管员包干责任制并与其收入挂钩的时候,就会为其带来极大的苛征冲动,这就是今年非税收入占财*收入比重明显增加的原因所在。取消税收管理员制度,以法律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税务登记制度等征管程序,实现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惟有当税收征管人员无法逾越法律决定纳税人纳税多少之时,寻租空间才有可能消失,税收公平方能体现。近日,江苏省地税局已在其官方站表示,为避免因随意下企业而影响或干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取消税收专管员,纳税人需要找地税部门办理的事全部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处理,此举正是为取消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出的一番尝试。此外,与其他领域一样,行*审批制度亦大大阻碍了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在税务领域,仅以税务登记为例,审批前置条件涉及工商、监督、环保、外经等多个部门,存在利益分配问题;且税务机构臃肿、职能交叉导致一事需经多处审批,极大降低了行*效率。这样一来,各部门之间形成了信息孤岛,于是层层审批并未起到信息增值的作用,甚至因涉及部门过多而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不仅大大增加行*成本,亦令纳税人无所适从,令效率更加低下。由于利益分配等问题的存在,各部门之间形成了信息孤岛,于是层层审批并未起到信息增值的作用,甚至因涉及部门过多而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不仅大大增加行*成本,亦令纳税人无所适从,令效率更加低下。行*审批的减少乃大势所趋,各领域近来亦陆续推出审批减重的*策,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应深化涉税行*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效率,为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虽然截至目前,草案尚未提交国务院审议,但据财新消息,草案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草案具体内容未知,期待明年发布之时《税收征管法》可取消或削弱税收管理员制度、行*审批制度等人治因素,向税收法定原则再迈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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