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胆结石医院法院审理后驳回患者请求
前段时间,原告芜湖市民诸某因突发胰腺炎,医院治疗,并于半个月后进行了胆结石微创手术。术后第二天,诸某发现自己两颗门牙及左侧侧切牙疼痛、晃动、缺损,便将情况告诉了主治医生和护士。出院后,诸某因反复医院门诊看病,诊断为两颗门牙牙釉质缺损、隐裂、神经损伤,左侧切牙缺损、神经损伤。原告认医院手术有关。向医院索赔无果后,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提出,医院应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元:其中含两颗门牙后续种植费用元、左侧切牙多次补牙费用元、后续牙痛医疗费用元、还有误工、交通、住宿费用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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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医院称无医疗过错是常见并发症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申请了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意见是,原告术前接受了全麻,而损伤牙齿是全麻的常见并发症;医院手术操作未发现违规之处,但不排除在对患者全麻时伤及隐裂牙。医院提供了一份《麻醉知情同意书》,是由原告术前签署,上面写明了:我理解麻醉存在以下(但不限于)风险,牙齿脱落或损伤……医院表示,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鉴定意见书也没有认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次原告牙齿轻微损伤,未构成伤残;同时原告索要的很多费用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因此认为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12月5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虽然鉴定意见中以现有资料不排除被告在对患者全麻中伤及隐裂牙,但仅是推断,手术操作未发现违规之处,采用全麻气管插管亦符合临床常规,并未指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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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签署的《麻醉知情同意书》中也明确记载了存在“牙齿脱落或损伤”的风险,故原告术后出现的牙齿损伤情况应系医疗行为带来的医疗风险。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过法院表示,“医疗有风险”,患者及家属对医疗风险的认识有限,其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对医方的期望值过高、医患双方沟通不足等都是个中缘由,希望医疗机构今后在医疗过程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与患者做好沟通与交流工作,尽力获得患者的尊重与理解。(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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