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旅游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9月10日实施
本报讯(张秀娟)针对旅游景点收费公示不规范、收费优惠*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省物价局制订了《河北省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经过半个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于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旅游景点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地进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服务或捆绑搭售保险、商品等,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必须印制面向不同参观者的普通门票、联票、月票、半价票、免费票等票据。各种票据都应在明显位置印刷价格,并同时标明票价中所包含的服务项目、内容和使用方法。以在票面上加盖数字印章标示价格的门票或其他代用票一律视为无效。
规定还要求,旅游景点要公示门票价格、优惠*策、法定的免票对象等内容,游览参观景区内的零售商品店、摊点等按照《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码标价。景区内需另收费的服务,如:导游、缆车、代步电瓶车、游船等费用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据了解,为维护“国庆”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的有序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将在“国庆”节前组织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专项检查。